院级校级-宝钢教育奖评颁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栏目:评奖

宝钢教育奖是宝钢教育基金会支持中国高等教育的一项主要公益事业。为了做好宝钢教育奖的评颁工作,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钢教育奖设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五个奖项,每年评颁一次。

第二条  宝钢教育奖在以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为主的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以下简称评审学校)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中国冶金教育学会(以下简称评审单位)设立一定数量的宝钢优秀学生奖和宝钢优秀教师奖奖励名额。

第三条  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委任;委员主要由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任。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宝钢教育基金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可以自愿参加宝钢教育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相应成立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本单位宝钢教育奖的宣传、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并在本学校、本单位内指定一个部门与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口联系、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为鼓励台湾学生、港澳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科研院所就读,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港澳学生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宝钢优秀学生奖中增设了台湾地区学生奖和港澳地区学生奖,并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试行。

第二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七条 宝钢教育奖奖励金额和奖励名额。

宝钢优秀学生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500名左右(其中台湾地区、港澳地区学生60名左右);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金额为2万元/人,每年25名;

宝钢优秀教师奖:金额为1万元/人,每年270名左右;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金额为10万元/人,每年10名;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金额为3万元/人,每年名额不定。

第八条 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于每年参照上一年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学生奖、教师奖名额,并根据上一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评审出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质量情况,分配本年度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奖与宝钢优秀教师奖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名额。

第九条 为了表彰全国其它高等院校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优秀学生与优秀教师,特在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设立少量机动名额:宝钢优秀学生奖6名,宝钢优秀教师奖5名。申报的学生和教师须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及程序见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报及评选条件

第十条  宝钢教育奖申报对象主要为宝钢教育奖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在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的在编教师。

第十一条  申报宝钢优秀学生奖的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诚实守信。

2、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动手能力、灵活运用知识能力、口头与书面语言表达能力(以下简称五种能力);“创新创业”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研究生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并取得一定的优秀研究成果。

3、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乐观进取。

第十二条  申报宝钢优秀学生奖(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身心健康、乐观进取,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具有一定的“五种能力”。

第十三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获得者中(含台湾地区、港澳地区)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二条)。

第十四条  申报宝钢优秀教师奖的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爱岗敬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2、坚持工作在教学第一线,近三年连续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本科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授课在64学时以上,且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和同行好评。

3、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基本建设,在教学内容、教材、方法、手段改革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专著等。

4、注重因材施教与学生的“五种能力”的培养,并取得显著成效;其直接培养、指导的学生在科学研究、竞赛、设计、创新实践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有与职称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特别是能够将学科前沿知识和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第十五条 宝钢优秀教师奖获得者中的特别优秀者,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提名,可参与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评选程序见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评选标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评选中要注重申报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衡量申报人的各方面表现。在此基础上:对申报学生要侧重对其“五种能力”以及自我养成意识的考核;对申报教师要侧重其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和影响,以及对学生“五种能力”培养成效的考核。并注意向从事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八条  候选人一旦确定,应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示。获奖者应为本单位绝大多数师生所认同。

第十九条  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由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评定,报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对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须在《评审表》“学校意见”或“单位意见”栏中,简明扼要地写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经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后,须由本人按要求填写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的宝钢优秀学生、宝钢优秀教师《评审表》;其真实性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确认。学生或教师《评审表》首先由其本人所在学校在《评审表》“学校综合评价意见”栏中填写学校意见,由学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尔后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在《评审表》“推荐学校意见”或“推荐单位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推荐学校领导或推荐单位领导签名与加盖公章,并由推荐学校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学校或评审单位推荐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教师,原则上每年只能推荐1名宝钢优秀学生候选人或宝钢优秀教师候选人。

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申报宝钢教育奖的学生或老师,其《评审表》由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经过资格审定后,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评审组进行评选,并提出入选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终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学生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1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将书面材料寄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供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按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得票多少,从高到低排列,提交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获奖名单,由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最后确认。

第二十三条  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评选。

1、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评选出宝钢优秀教师奖后,可从中择优评出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1名,推荐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

2、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对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推荐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各位顾问和委员,供各位顾问和委员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3、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在每年11月份开评审工作会议,对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通讯表决结果进行审议。凡是通讯表决得票前10名,且得票数超过表决票数1/2(含1/2),首先确认其入选。确认入选人数不足10人时,在未获确认入选的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往下类推,按缺额的一倍提取,作为第二轮候选人,进行投票补选。在第二次表决中,入选教师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评委70%以上(含70%)的票数,且按得票数,由高到低补足10名。但审议和表决结果最终评出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人数不应超过10名。

4、在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第二次表决的候选人,没能入选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的教师,即自动获得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奖。 

第五章  评审材料

第二十四条  《评审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应具体生动、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教师的业绩和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绩。教师的事迹应用具体的事例介绍其在教学内容的更新、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培养和考核学生的能力和素质方面的突出成绩;学生事迹应介绍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特别是入校后在“五种能力”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教师和学生以及相关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评审表》中的各项内容。如填写项目出现马虎、敷衍了事者,将取消该候选人的获奖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手段获得奖励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评审时间

第二十七条  每年5月3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当年《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通知》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及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和评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9月8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教师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并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包括本学校或本单位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教师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相关佐证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

9月25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各位顾问与委员,以进行评审和通讯表决。

10月15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负责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协助本学校、本单位的宝钢教育奖评审工作委员会的顾问与委员,将《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10月12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应在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的申报系统上完成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的申报工作,同时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装订,签名盖章后寄发给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寄发材料:每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包括推荐的非评审学校、非评审单位宝钢优秀学生奖候选人)《评审表》一式一份及2吋彩色免冠近照一张;每位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评审表》一式二份及彩色免冠2吋近照一张。

10月20日前,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将汇总的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的《评审表》(复印件)及《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寄发给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由主管宝钢教育奖评颁工作的部门评审,并进行通讯表决。

10月26日前,各评审学校、评审单位将《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通讯表决票》寄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表决票上应由主管宝钢教育奖的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部门公章。

各项材料须按上述规定时间寄出,寄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未寄,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章 表彰与奖励

第三十条  宝钢教育基金会于每年年底通过宝钢教育基金会网站和《中国教育报》或其他报刊公布当年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宝钢优秀学生奖、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宝钢优秀教师奖的获奖名单。

宝钢教育基金会与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每两年一次联合举行宝钢教育奖颁奖庆典活动,届时邀请获奖师生代表出席。获奖师生代表一般为宝钢优秀学生特等奖提名人和宝钢优秀教师特等奖提名人。

第三十一条  宝钢教育奖获奖名单公布后,各评审学校应单独或结合学校其它教育奖项举行颁奖仪式,进行表彰。也可以与本地区宝钢教育奖设奖的其它学校联合举行颁奖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实施细则》条款不一致的其它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宝钢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2017年5月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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